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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城市建成區的範圍由規劃部門依法確定。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開區、園區管委會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當地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結合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公民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文明習慣。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衛生清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或電子郵箱,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九條 市政、通訊、供電、園林、環衛等公用設施要保持完好、整潔,產權單位要經常維護,做好日常檢查和監管,發生設施丟損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修補或恢復。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等公***用地內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臨時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應當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壹條 各臨街(路)單位、個人和商戶實行包環境衛生、包凈化美化、包門前秩序的“門前三包”管理。各臨街(路)商戶、業戶(包括商業、物資、加工業、修理業、服務業等)應當入室經營,嚴禁在室外擺放商品、樣品、設施設備及其他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餐飲壹條街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二條 禁止在市區街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上懸掛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禁止商販占用街道隨意擺攤設點、流動經營,禁止中重型車輛碾壓人行步道、小區巷道,禁止擅自在街路兩側占道修理、清洗車輛、收購廢品、擺放物品、堆放物資等。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清理,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第十三條 禁止電動(人力)三輪車在城市管理區域內營運,嚴禁畜力車進入城區主幹街路。違反規定的,依據市政府相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禁止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汙染周邊環境。違反規定飼養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禁止居民在公園、綠地、車站等公***場所散放、遛放寵物(導盲犬除外)。在公***場所之外應當束帶牽引、遛放寵物;寵物隨地便溺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清理;飼養犬類的,應當定期註射疫苗。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先予警告,不聽勸阻的,處200元罰款。第十五條 街道兩側臨街建築物的外立面應當清洗、粉刷;安裝排煙設施、窗欄以及遮陽篷等,應當做到安全、統壹、美觀。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清理。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嚴禁人為損毀破壞街路兩側樹木、花草或街區景觀設施,違反規定的,由當事人承擔修繕費用。第十六條 各類商貿市場的設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並負責管理。露天市場應按規定時間開閉,並由環衛部門進行保潔。第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交通標識停放在指定場地或泊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進入步行街、廣場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入的區域。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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