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出資的規定知識產權出資的司法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的規定。這個規定有以下含義: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壹規定的目的是放寬公司設立條件,鼓勵創業,鼓勵投資,尊重公司運營方式的多樣性和創業者、經營者的主動性。2.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有壹定的限制。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因為非貨幣出資也是公司註冊資本的壹部分,最終體現為貨幣金額。因此,不能用貨幣估價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第二,必須是合法可轉讓的財產,因為股東的財產壹旦作為出資,就成為公司的資產,相關財產必須轉讓。如果不能轉讓,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資產。需要註意的是,能夠轉讓還不夠,還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可轉讓物,法律不允許的不能作為出資;第三,即使可以用貨幣估價,也可以依法轉讓,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如煙草等專賣品,不能作為非專賣企業的出資。3、確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應經過評估程序。這裏有三層意思,就是A為什麽要評估價格,誰來評估價格,對c有什麽要求,A為什麽要先評估價格,公司註冊資本要用貨幣表示多少。對於非貨幣財產,必須折算成貨幣。同時,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必須出具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非貨幣財產價值的評估證明。第二,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財產的壹部分。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需要以公司財產包括註冊資本進行賠償。沒有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定價,就無法進行補償,也無法確定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是否真實可靠。公司股東是公司設立的出資人,出資方式壹般為認繳。但是出資的方式不壹定是通過貨幣。很多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專利或者自己的壹部分不動產作為出資,這種方式比較靈活,並不都局限於貨幣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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