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采取有效的措施,穩定和發展科技隊伍,重視培養少數民族科技人才,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立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各種類型科學技術隊伍作用,並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自治區幫助邊遠、貧困地區加速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第五條 自治區應當加快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並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規律的科學技術新的體制和機制,逐步實現科技、經濟、社會的綜合協調發展。第六條 自治區積極發展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各類科技機構、企業、團體通過多種渠道與國內外的科技界、產業界建立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關系。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
自治州(地區、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管理兵團範圍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並接受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第八條 自治區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動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揮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第二章 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第九條 自治區采取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相結合的技術發展戰線,調整產業技術結構,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科學技術,組織實施各類農業科技計劃,研究、開發並推廣各類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新材料,建立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生產技術體系。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村、牧區發展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加強對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的管理和扶持,組織各方面力量為各類農業經濟發展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配套的科學技術服務。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穩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加強對農牧民的職業技術教育、專項技術培訓和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第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人才、技術問題。
鼓勵大中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社會團體以各種方式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建立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指標體系,納入企業管理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並建立相應的評審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培訓制度和技術工人的考核定級制度。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技術進步機制和技術創新制度,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開展技術革新活動和合理化建議活動,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保證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第十五條 大型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中小型企業建立和健全技術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實行技術協作或科研生產的聯合,增強企業的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