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牧)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謀取全體成員***同利益,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實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利益***享,風險***擔。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鼓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並協調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協調、服務;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業務指導、宣傳培訓、示範培育、法律政策咨詢、項目扶持、信息服務等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畜牧、財政、水利、國土資源、商務、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相關指導、扶持和服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支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示範帶動作用顯著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設立與運行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願、平等的原則組成聯合社。聯合社的登記,適用前款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登記信息告知登記機關同級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制定本社章程,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成員入社和退社的條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規範內部管理,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履行相關義務。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範圍:
(壹)種植業、林果業、養殖業;
(二)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運輸;
(三)農業休閑觀光和鄉村民俗旅遊;
(四)農民家庭手工業;
(五)農業技術、信息服務;
(六)農業機械作業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自有的經營性房屋、設備設施、農業機械等實物資產和知識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出資。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出資的,由成員(代表)大會評估作價,也可以由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以此作為債務清償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社的,不喪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社的農民退社的,鼓勵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員流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帳戶除記載《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記載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該成員的所有業務交易以及該成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還份額。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以及社會捐贈的財產,應當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並記載於其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