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
新聞報道內容失實主要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新聞作品中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毀損,構成侵權;第二種是新聞作品中反映的內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內容不是事實的全部,而是事實的壹部分,即主要內容、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北京某報壹名記者在報道壹起墜樓自殺事件時,沒有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但其在文章中稱,經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得知該墜樓女子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後,死者家屬非常不滿,將報社訴上法庭。經審理,北京壹中院終審判決報社承擔侵權責任,並公開致歉,賠償損失3500元。
二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
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通過媒體的報道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與公***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批評和建議,能對違法行為形成壹種制約、威懾的力量,使被監督者從中受到啟示,正視自己的錯誤,進壹步完善自身。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包含兩種情況,壹種是報道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它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另壹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報道內容基本屬實,僅是個別評論的詞句表達不當,且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不能認定為侵權。
某雜誌因刊登北京壹作家撰寫的文章被訴上法庭,該文章對另外壹名社會知名人士使用了諸多貶損性語言。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雜誌刊登此篇文章的行為構成了對該知名人士的名譽侵權,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是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如北京某報從網絡媒體轉載報道稱,某演員因病去世,實際上該演員正在劇組拍戲。該演員憤而將報紙訴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該報的行為構成對這名演員的名譽侵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四是在報道中采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采用照片,構成侵權。
北京壹中院就審理過這樣壹起肖像權糾紛案。陜北老漢張大爺在村口曬太陽時,被正在陜北采風的攝影家抓拍下來。後該照片刊登在壹家雜誌的封面上,陜北老漢遂起訴該雜誌和攝影師侵犯肖像權。法院支持了陜北老漢的訴訟請求,陜北老漢終於維權成功。
五是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本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進步,卻將此人不願讓人知道的汙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了侵權。
六是褒揚性的新聞報道同樣容易引起新聞侵權。
無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對當事人而言不但沒有擡高聲譽,反倒引起社會的非議,造成精神痛苦。批評可能脫離真實,表揚也可能脫離真實。表揚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也會導致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