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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和法規

信息政策法規是社會信息活動協調機制的具體體現,是由不同主體制定和實施的、具有不同監管範圍、作用於不同監管對象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組成的完整體系。目前,我國信息化政策法規建設存在諸多差距、不足和制約發展的各種因素。因此,有必要在信息人文管理中加強信息政策法規建設。

信息政策法規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法規和信息標準,每壹類都是壹個完整的體系。四種類型之間有所區別,但又相輔相成,不能相互替代。這四類* * *同構形成了規範和管理社會信息活動的信息政策法規體系。信息政策法規以信息政策為主導,以信息法律為主要任務,以信息法規和信息標準為基礎,集中組織和協調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力量,為形成高效能、科學配置、合理運行的社會信息資源宏觀發展體系提供了堅實的政策法規保障。

9.3.1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部門為指導和影響信息活動而制定並付諸實施的行為準則和措施。它是信息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體系的建設和運行中起著主導和導向作用。9.3.1.1信息策略的含義

信息政策是由監測和管理信息生命周期的指導原則、法令、準則、規則、條例和程序組成的相關政策組,是國家用來規範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規範。信息政策涉及信息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以及信息發展規劃、組織和管理等綜合性問題。

信息政策是國家和社會組織為實現信息管理目標而規定的信息活動的行為準則,是信息規劃和管理決策的指導原則。信息政策通常通過行政渠道發布,具有約束和規範特定範圍的人或機構的能力。

9.3.1.2信息政策分類

由於不同國家管理體制和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差異,信息政策體系更加復雜。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信息政策可以分為許多不同的類型。

根據層次結構,信息政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基本政策、橫向政策和縱向政策。基本政策適用於整個社會,對信息單位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為其活動提供壹個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如稅收政策、經濟政策、教育政策等。橫向政策適用並影響所有與信息管理相關的組織,如“863計劃”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綱要”。縱向政策適用於某壹類信息管理組織的政策,如關於信息企業或公益組織發展的政策。

根據制定者和實施範圍,信息政策可分為國際信息政策、區域信息政策、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有行政支持,即有實際效果,而宣言、協定和公約形式的國際信息政策和區域信息政策只有協議和道義。

根據不同的形式,信息政策可以分為系統信息政策和分散信息政策。關於國家信息政策,由於世界各國信息管理模式的差異,國家信息政策可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比較完整系統的國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書和政策藍皮書的形式發布,如我國1990發布的《信息技術發展政策》和191發布的《國家科技信息發展政策》。二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文件形式發布的零星分散的國家信息政策,如美國幾乎從不公開宣布的綜合性國家信息政策。對於制度信息政策和系統信息政策來說,它們的存在形式更加多樣,不僅有正式信息政策,還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僅有長期的信息政策,還有臨時的信息政策;不僅有書面信息政策,還有口頭信息政策。

根據內容的不同,信息政策可以分為信息資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和信息傳播政策。信息資源政策包括信息資源建設政策、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信息投資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資源享用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業信息政策、信息產業政策、信息技術政策、信息組織管理政策、信息市場管理政策、信息標準化發展政策、信息交流與合作政策等。信息傳播政策包括信息內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統和信息網絡安全政策、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政策、跨國數據流控制政策等。

9.3.1.3信息政策的主要特點

信息政策是引導和規範社會信息活動的有效手段,以利益選擇和整合為基礎,以利益分配為核心。信息政策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第壹,系統性。信息政策要立足於社會系統的全局,有利於信息資源及其實際效益的合理配置,使信息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

第二,引導。信息政策通過不同管制範圍的具體政策的相互作用,改造國家和特定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意誌和觀念,形成壹定的管理準則,指導信息管理的實踐。

第三,動態。信息政策應與社會發展環境的變化緊密結合,與社會信息管理的規劃緊密結合,與社會信息需求的發展緊密結合,並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顯示動態。

第四,靈活性。信息政策往往隨著決策者、意誌和管理目標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需要增強其靈活性,確保信息政策發展性和穩定性的有機統壹。

信息法

信息法,簡稱信息法,對整個信息政策法規體系的構建和運行具有明確的約束和規範作用。

外國信息的法律地位

信息法起源於18世紀的歐洲,最早於1776年作為《瑞典新聞自由法》出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產生於1883,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產生於1891。

現代信息法始於20世紀,主要由美歐發達國家制定。美國國會先後頒布了政府信息系統建設、信息開發利用、信息交流與傳播等92種法律。加拿大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頒布《國家圖書館法》、《信息查詢法》、《個人隱私法》,英國從1965開始頒布《公共圖書館和博物館法》、《英國電信法》等。法國1964的《文學藝術財產法》和1985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法》等。、瑞典1973的數據管理法(修訂兩次)等。

亞洲的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信息法,如日本的半導體芯片和計算機程序保護法1985,日本的技術文獻法1986,韓國的計算機程序保護法1987,新加坡的計算機程序保護法1987。

各國的信息法壹般都是針對信息活動的某壹環節和具體問題,比較強調信息的自由流動、公益性信息的享有、信息安全的保障、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方面。

9.3.2.2信息立法現狀

1981,中國成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198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發布《計算機病毒防治條例(草案)》,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計算機病毒研究銷售許可”制度。

5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是中國頒布的第壹部關於計算機的法律。並附有機械電子工業部4月發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1992。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3月。

關於信息網絡方面的法律法規,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國務院1修訂。本文提出了統籌規則、統壹標準、分級管理、促進國際聯網發展的基本原則。1997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成立,國務院同時發布《中國互聯網域名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原郵電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等。,以嚴把信息準入關,加強互聯網使用監督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暫行規定》,要求防範和打擊利用或針對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防範和處置各類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水平,確保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

2000年以來,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

9.3.2.3信息法的意義

許多學者闡述了信息法的含義。例如,信息法是調整信息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信息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信息法是壹部有關信息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這些利益沖突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反映、權衡和協調,其目的是促進信息交流。信息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調整信息活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信息法是指規範和控制信息活動中重要問題的法律措施,涉及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組織和對信息負責的個人。

基於上述觀點,信息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批準制定,由國家執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法律規範,以信息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即信息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

信息法律關系是社會信息關系的組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信息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信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即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法人或自然人,在壹定條件下也可指國家);信息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即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包括各類信息資源、信息設備設施、信息服務等客體。

信息法律關系壹般包括信息表達、信息獲取、信息保存、信息傳播、信息資源分配、信息收集加工、信息資源和信息技術利用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衍生的信息法律關系(如相關行業競爭、社會就業、計算機犯罪、國家主權和安全保護、民族文化保護等)所產生的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9.3.2.4信息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信息規律可以分為許多類型。

根據內容的不同,信息法可分為關於信息產權、信息安全、信息服務、信息產品、信息市場、信息產業、信息技術、信息規劃、信息稅收、信息金融、信息交流、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部門(包括電子政務)的相關法律,工業部門(包括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科研和教育部門的相關法律。

根據層次的不同,信息法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部分條款有涉及信息活動權的內容。其次,法律方面,除了信息法作為獨立的法律規範主體的信息法律關系外,在經濟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對信息活動進行了規範。國際規則是關於跨國信息流動的雙邊或多邊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規,低於行政法規的是地方性法規。

信息法規

信息規定的含義

規章制度是組織對人們在管理、經營、服務等社會活動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規範、程序和方法等特別認可的書面規定,具有相應的合法性和壹定的強制性。規則的具體名稱有很多,如方法、措施、方案、大綱、公告、程序、規定、規則、紀要、決定、決議、命令、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守則、條例、通知、問題、細節、要求、意見、章程、指示、指令等。

信息法規是壹定社會組織根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對個人或群體在信息交流和管理中的行為和活動進行有效規範、整合、約束和規範的規則、制度和條款,是具體信息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和處理方法。

9.3.3.2信息法規的分類

根據適用範圍,信息法規可分為行業信息法規、行政信息法規和企業信息法規。比如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信息條例,是憲法和法律授權的,適用於所轄行業;行業協會制定的信息規定壹般只適用於其自律的行業;從縣級到省級制定的信息法規由地方組織法授權,僅適用於所轄行政區域;企業信息法規適用於企業內部信息管理。

按照層級劃分,信息法規可分為國家信息法規、系統信息法規和機構信息法規。機構信息規定更加具體,具有相應的管理效力。信息法規在國家或系統管理層面的管理效力類似於政策,但比政策更具體。

根據內容的不同,信息法規可以分為行政性信息法規和自治性信息法規。實施性信息法規主要是指以實施某些法律法規為目標而制定的信息法規,壹般需要在特定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下制定。在內容上,是進壹步分析上述規範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則,並規定其實施的具體規則。自治性信息法規主要是指依據制定主體固有的行政或業務職責和權限制定的信息法規,壹般不需要單項法律法規授權。

9.3.3.3信息法規的特點

信息法規是特定社會組織作用於不同層面信息活動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

第壹,管理層級的從屬性質。信息法規不能與國家憲法或其他法律相沖突,只能將法律為具體信息活動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化。信息法規的權威性來源於特定社會組織的管理權,對相關組織和個人具有相應的約束力,並受到壹定的審查和監督。

第二,調整對象的定位。信息法規往往針對信息管理活動中的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如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網上備案、代備案、接入服務商相關義務、年審等管理進行了規範。

第三,實施有效性的統壹。為解決不同信息法規之間的不壹致,信息法規的實施效力應與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標準相配合,充分體現公權力、確定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有機結合。

9.3.4信息標準

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術的重要基礎工作。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標準約有壹半與信息管理和技術有關,涉及信息收集、表示、處理、安全、傳輸、交換、表示、管理、組織、存儲和檢索的系統和工具的規定、設計和開發。

9.3.4.1信息標準的含義

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的統壹規定。標準以科學、技術和實用試驗的綜合結果為基礎,經有關各方協商壹致,經主管部門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遵循的指南和依據。所謂標準化,是指在經濟、技術、科學和管理的社會實踐中,通過制定、發布和實施標準,將重復的事物和概念統壹起來,從而獲得最佳的秩序和社會效益。

信息標準是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對信息管理的概念、過程、產品和方法進行統壹規定,由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以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並獲得最佳效益。信息標準存在於各級管理層。壹般國際標準的管理效力最高,管理水平較低的信息標準受管理水平較高的信息標準約束。

信息標準化已經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在我國,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信息產業部領導下的專門機構,負責全國信息技術領域和ISO/IEC JTC1(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第壹個聯合技術分委會)對應的標準化工作,下設24個子技術委員會和專門工作組。此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還有全國信息和文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書面語音譯、術語、自動化、分類和主題方法、描述格式、出版格式、統計和文獻保護。

9.3.4.2信息標準的分類

按照制定主體的層級劃分,信息標準可分為國際信息標準、區域信息標準、國家信息標準、行業信息標準、地方信息標準和企業信息標準。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評分方法。國際標準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專門的國際標準化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特定的政府或非政府國際組織制定和實施的信息管理和服務標準。中國積極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區域標準是由世界上某個區域標準化組織(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和實施的信息管理和服務標準。國家標準是需要全國統壹的與信息管理和服務相關的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如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劃、起草、批準和編號。行業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全國行業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如國務院各部委)編制計劃,組織起草,統壹審批、發號,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地方標準是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壹的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由特定行政區域的標準化管理部門(如省、市、自治區標準化管理機構)規劃、起草、批準、編號,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標準是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技術要求,由特定企業編制實施,並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備案的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

根據管理有效性的不同,信息標準可以分為強制性信息標準和推薦性信息標準。強制性信息標準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務領域需要強制執行的信息標準,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領域,國家需要控制的技術和方法,以及與標準之間的技術銜接和互操作相關的常用術語、技術和方法。推薦性信息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之外的其他信息標準。

根據管理內容的不同,信息標準的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根據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為通用信息標準(如基本術語、信息編碼、信息交換、行業管理等。)、專用信息標準(技術支持、系統互聯、信息組織、載體管理、施工設備等。)和涉密信息標準(如數據通信、信息系統、網絡管理、文件管理、新聞出版等。).

其次,根據信息管理的具體對象,可以分為信息基礎設施標準、信息管理方法標準、信息環境標準、信息產品和服務標準、信息物質載體標準、信息無形載體標準等等。

再次,按照信息管理活動的性質,可以分為技術標準(標準化領域需要協調統壹的技術事項的標準)、管理標準(標準化領域需要協調統壹的管理事項的標準)和工作標準(標準化領域需要協調統壹的工作事項的標準)。

9.3.4.3信息標準的特點

標準化是貫穿人們工作和生活的壹項不可缺少的重要活動。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服務的重要工具和核心,其特點如下:

第壹,標準體系的全面性。信息標準化的作用只有通過科學完善的信息標準體系才能有效發揮。信息標準體系應以“精簡、協調、統壹、優化”為基本原則,以信息產品和服務標準為核心,以充分保障信息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的技術、管理和工作標準為支撐,以相應的實施保障體系為支撐。

第二,標準化功能的整合。信息標準化可以在提高系統互操作性、技術可移植性、數據互換性和多層次應用等方面為信息活動提供有效的集成標準資源服務。

第三,管理效能的發展。信息標準化應根據信息活動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科研的實踐進行補充和完善,適應與信息活動相關的社會環境的變化要求,並通過信息活動的實踐驗證其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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