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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中刑法第307條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本法第二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其他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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