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 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 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 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 脅從犯(第28條);
7、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 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 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 從犯(第27條第2款);
4、 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 累犯(第65條第1款)。
二、分則性情節(危害國家安全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在此列)
(壹)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2、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3、 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4、 猥褻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4款);
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第243條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9、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7條);
10、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8條);
11、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因而構成盜竊罪的(第253條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1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第301條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第307條第3款);
1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1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1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第354條第3款);
19、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第361條第2款);
2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22、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第3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