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的原因如下:
1.壹般不會當庭判決,除非沒有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需要處理的簡單案件。壹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壹個審判程序中只開庭壹次,審理的時間長短或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第壹次開庭應中止審理時,同壹案件將開庭兩次。
2.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次數,每壹個案件都要在開庭前做好準備,爭取壹次開庭就能審理完。這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集中解決法律問題,避免因重復開庭、拖延開庭而損害被告人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國家行使處罰權。因此,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也必須遵循效率原則和集中審判原則。
法律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但是規定了審結的期限,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不壹樣的。結束刑事訴訟的時限如下: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2.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判決公開宣布。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162條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