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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分工~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負責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國家安全機關負責辦理國家案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提起自訴,審理案件,對認為有逮捕必要而不逮捕的被告人,決定批準逮捕。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立案偵查。

貪汙賄賂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和第八章明確規定定罪處罰的其他刑事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5、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刑法》第256條)。

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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