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可以在以下案件中適用:
1、在離婚案件中,制止壹方擅自帶離小孩出境;
2、在相鄰關系案件中,制止壹方實施有礙安寧或安全的行為,如,噪音、采光、違建等;
3、在環保案件中的環境汙染或危害行為,如,排毒、排汙、排氣等;
4、在勞動糾紛中維持勞動關系、暫時不得解聘或裁員的決定;
5、在公司股權糾紛中,裁定允許股東查賬、暫停股權轉讓、公開表決記錄等;
6、知識產權中商業秘密的公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
7、以及其他不能滿足適用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而可以適用保全行為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