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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物品保護法

淺析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 隋東平  

內容摘要隨著網絡遊戲的出現和發展,針對網絡遊戲出現的糾紛頻繁發生,特別是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成為糾紛的焦點之壹。而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針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加快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遊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絡遊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筆者在文中對虛擬財產的提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價值,虛擬財產的特征、舉證責任、遊戲終止運營時關於虛擬物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關的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述。希望對虛擬財產的法律研究以及相關立法起到參考作用。  

關鍵詞 網絡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價值 舉證責任 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黨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並提出“互聯網站要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陣地”。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有關調查報告,2003年,我國網絡遊戲用戶達1380萬戶,比2002年增長63.8%;消費市場規模達13.2億元,比2002年增長45.8%,同時帶動電信服務、IT設備制造等關聯行業增長近150億元。網絡遊戲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網絡遊戲所引發的壹些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也相繼出現,網絡虛擬物品和遊戲裝備的法律地位、運營商法律責任、玩家的權益保護等諸多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直接阻礙了我國網絡遊戲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遊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絡遊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但是我國法律,甚至世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相對滯後,都在網絡遊戲財產方面顯露出巨大空白。網絡“窟窿橋”急需法律堵“漏”。  

隨著網絡遊戲產業的快速發展,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不斷出現,國內外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例層出不窮。關於網絡虛擬財產,至今仍然沒有壹個明確統壹的定義。而在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和實施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仍是壹片空白。據悉,韓國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網絡財物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我國臺灣有關部門也作出規定,確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物和賬戶都屬存在於服務器的“電磁記錄”,在詐騙罪及盜竊罪中均可看作“動產”,被視為私人財產的壹部分。在網絡遊戲中竊取他人虛擬財物將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我國虛擬財產的保護現狀  小吳玩某網遊已經兩年了,兩個月前,他終於升到了32級道士,這意味著他的角色有了較高的戰鬥力,小吳著實為此高興了幾天。但沒過多久,小吳就發現,32級道士的“道袍”不見了,戰鬥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而讓小吳心疼的是,煉成這個32級道士不但耗費了他許多時間,還為此花了不少錢。算上購買遊戲點卡的費用和上網費,升到這個32級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吳找到遊戲運營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復是先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部門卻以找不到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受理。而我國現有法律,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均未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予以明確規定。四川壹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軟件在網絡上盜竊了100多個《傳奇》遊戲的ID號,並把號上的虛擬裝備掛在網上進行現金交易,被眾網友當場抓獲並送到成都黃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對該男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武漢3名男子在網上賣“兵器”,收到對方“寄”來的遊戲幣3000元“錢”,不料還未下網,“錢”已被盜。他們懷疑是被接替其上網的兩名男子所竊取,要求對方還“錢”,遭到拒絕後遂報警。民警稱,網絡遊戲中虛擬的“錢”,不能等同於真正的錢,不受法律保護,遂對此類“盜竊案”拒絕立案偵查。  在我國,網絡上的虛擬財產並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究其原因在於現行法律包括《憲法》和《民法通則》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也不屬於現有的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壹項,因此出現了很多玩家在丟失財物後投訴無門的現象。因而為了保護網絡遊戲者的合法利益,促進網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制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性法律法規等關鍵問題”迫在眉睫。  由此可見,當前我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有利的保護,現實生活中,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日漸增多並且出現了壹系列的惡性案件。網絡“窟窿橋”急需法律堵“漏”。 

 第二、虛擬財產的範圍、特征及其財產屬性網絡虛擬空間裏含有多種虛擬財產,筆者認為主要包括:1、遊戲賬號等級2、虛擬金幣3、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藥劑等) 4、虛擬動植物5、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等筆者認為,隨著網絡事業的發展以及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不斷增加,各種形式的糾紛的不斷出現,網絡虛擬財產已經不在完全“虛擬”,侵犯虛擬財產已經突破虛擬空間而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壹定的現實性虛擬財產不只是虛擬的或者獨立存在於虛擬社會中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的真實財產建立了對應或者換算關系。因此,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的價值。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在保護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規定而已。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1、無形性(客觀性),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壹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臺灣的相關立法稱作“電磁記錄”,其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於遊戲服務器上。  

2、可轉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遊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3、有價值性,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4、時限性,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於遊戲運營階段,遊戲壹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因而具有明顯的時限性。  

5、依附性,虛擬財產基於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而存在,基於特定的網絡遊戲而存在。  同時筆者認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虛擬”二字,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提供適當的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絡虛擬空間而存在。虛擬財產與傳統形態財產的價值來源存在著巨大差別,存在於不同的形態領域。  虛擬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現出了虛擬物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價值。我們應該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並予以保護。  對於財產的定義以及其特點,向來有爭議,但是大體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特征: 

 1、財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 

 2、財產並不限於絕對權,可以包括各種權利和利益。  

3、財產作為有經濟價值的利益,表現形態可以多種多樣,即可能是權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轉讓的利益,也可能是權利人可以轉讓的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財產的核心在於其價值屬性,同時我們主張虛擬財產又是具有價值的,因而虛擬財產也具有財產屬性。財產之所以具有財產屬性是由於:  ⑴ 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虛擬裝備、有壹定級別的帳號以及其它虛擬財產在網絡世界中是具有價值的,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是需要耗費壹定的勞動的(壹般是通過做任務打怪取得)。⑵ 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並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現實生活中進行網絡財產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網站也都有專門的欄目進行網上交易。  第三、虛擬財產糾紛的表現形式  

1、因遊戲數據丟失損害到虛擬財產而引起的糾紛。  

2、因使用外掛賬號被封引起玩家與遊戲運行商的虛擬財產糾紛。  

3、因虛擬物品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玩家之間的糾紛。  

4、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虛擬財產方面的糾紛。  

5、因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  

第三、關於對虛擬財產進行立法保護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自2003年“中國網絡遊戲第壹案”——李宏晨訴北極冰案以後,因網絡遊戲糾紛引起的訴訟不斷。但是我國法律,甚至各國法律的規定都相對滯後,不論學理界還是實體法律,都在網絡遊戲財產方面顯露出巨大空白。網絡遊戲財產問題,亟待討論;關於保護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急需制定。2003年12月25日,壹份《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連同19名律師的聯合署名,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從成都寄往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該《建議書》建議制定壹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條例》。據悉,法律界人士聯名上書呼籲保護網絡虛擬財產,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建議書》中認為,網絡遊戲目前在中國的年收入已達到10億元人民幣,已經形成了壹項龐大的產業,擁有數千萬的消費者。同時,網絡虛擬財產本身附著了價值,已經具備了壹般商品的屬性,“理應立法進行保護”。  隨著網絡和網絡遊戲的普及,包括虛擬財產在內,網絡虛擬世界中的壹些現象,應該盡快由立法機關制訂相應的法規加以規範和保護。為維護網絡秩序,網絡遊戲的經營者也應當自覺規範行為,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這種權益不僅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  雖然此前曾有過玩家因虛擬財產丟失起訴運營商並最終獲賠的案例,同時還有法院“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令虛擬物品具有了無形財產的價值,可以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的司法解釋,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而這種狀態勢必還將持續很長壹段時間。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刑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內,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護。2004年《憲法》經過修改後,更是將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明確的列入憲法,體現了我國對公民私權的日益尊重與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精神。那麽,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壹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將其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內的財產概念的外延,決定了司法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來保護網絡遊戲者的網增多,同時,因網絡遊戲糾紛而導致的惡性案件不斷“命喪網吧”的事件不斷,“屠龍刀”是壹種稀有的網絡遊戲裝備,誰擁有了它就擁有了絕對的“攻擊力”。邱魏將自己的“屠龍刀”借給遊戲迷朱曉元後,朱卻高價賣給了另壹名網友。

2004年10月,邱魏向朱屢屢索要出售錢款不成,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曉元,當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筆者認為,其中很大壹部分原因在於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予以明確的屆定,也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在司法上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現象。因而筆者呼籲為了我國網絡遊戲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進行相關的虛擬財產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遊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絡遊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第四、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於特定的網絡環境中,其價值也只對特定的遊戲玩家而有意義,因而在確定其價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難度。目前來說虛擬財產的價格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確定:壹是遊戲開發商在出售虛擬財產時的自定價格,二是玩家之間私下的交易價格。但是,將這兩種價格作為判斷虛擬財產價值的標準都存在壹定問題。首先,遊戲開發商作為企業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主要考慮的是銷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價格並不能作為虛擬財產價值的確立標準。其次,玩家就虛擬財產進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無序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玩家之間所進行的私下交易是自發產生的,沒有相關有權部門的價格監督和指導,具有極大的隨意性,所以作為標準也是有問題的。對於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筆者建議應該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由我國信息產業部牽頭,組成壹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遊戲開發商、遊戲高手等***同參與的機構,制定壹套虛擬財產的認定和評估體系。  

2、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虛擬財產的取得必須是玩家經過壹定的勞動而取得的,網絡虛擬財產中凝結著人類的勞動,通過遊戲高手以及運行商的合作***同計算出虛擬財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其價值。  

3、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具體虛擬財產的價值,其中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  

4、由於大多數的虛擬財物並不直接體現現實價值,具體到不同遊戲中的虛擬財物的價值,應當跟遊戲本身的性質、運營狀況、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密切相關的,因此需要綜合各項因素對虛擬財物的價值進行各案分析後確定。”筆者認為,應當將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交由獨立於服務商與用戶自發市場外的專業機構來進行,這樣才能給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有壹個公正而準確的認定。  

第五、關於虛擬財產主體的劃分與確認(虛擬財產的歸屬)網絡虛擬財產的主體到底是誰的問題也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壹,對於這壹問題的回答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壹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物是玩家在遊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由遊戲的規則所確定,屬於遊戲內容的壹部分,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由遊戲開發商開發和設計出來的,而遊戲軟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遊戲開發商,而玩家所擁有的僅僅是根據網絡遊戲服務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因此其所有權屬於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  另壹種觀點則認為虛擬財產的主體應為遊戲玩家,網絡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可以通過個人的勞動,虛擬財物、經驗值等是玩家通過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經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通過玩家在遊戲中升級攻關獲得;玩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且還伴隨著大量購買遊戲裝備的費用;另壹種就是玩家直接從遊戲運營商手中購買,或者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商場以及私下交易上獲得。因此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玩家,這些虛擬財物的所有權是屬於玩家的。 筆者認為,虛擬財物雖然作為壹種“電磁記錄”產生於特定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該特定服務器上,但是虛擬財物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自身特定行為的結果,具體虛擬角色和財物的種類和數量則是完全取決於玩家自身的活動。運營商只是提供遊戲時段的服務及相應的保管工作。從這個角度來看,虛擬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玩家。  

同時筆者認為:當壹款網絡遊戲開發出來時遊戲開發者對整個系統擁有知識產權,但遊戲壹旦投入運營以後,玩家就可以通過參與遊戲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遊戲中的虛擬財產的所有權。這時,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 而運營商只是在服務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這樣規定也有利於保證遊戲的穩定性,規範運營商的行為和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  第六、關於虛擬財產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擔  在現存的網絡財產糾紛中,普遍存在著網絡中取證難的現狀,突出的就是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在網絡遊戲中,玩家是消費者,相對服務商來說,玩家是弱勢的。服務商在網絡遊戲合同中,不但具備了經濟、技術上的優勢,而且在遊戲的維護經營中也起著操控全局的作用。在實際生活中,玩家壹旦發生網絡虛擬財產喪失的情況,因為技術上與經驗上的弱勢,玩家根本無從判斷自己的網絡虛擬財產的滅失是因為服務商外的第三人侵權還是因為服務商的過失操作所造成的,玩家無法判斷對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於服務商的違約還是第三人的侵權而導致的。這時,玩家往往將訴求本能的投向服務商。此時,根據公平原則,服務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遊戲運營控制上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遊戲維護、管理上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應當推定服務商存在過錯,要承擔敗訴的後果。相反,若服務商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或證明用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相應的應該免責。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商承擔的是壹種類似“過錯推定”的責任。同時,對用戶而言,其也要就自身的債權的合法性,以及債權受到侵害的事實,而盡壹般的舉證責任,服務商也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訴訟請求前都要面臨著兩項基本的舉證義務:第壹,網絡中的ID與現實中的妳是否是同壹個人?

第二,妳所訴稱的裝備、等級、程度等等信息是否是真實存在過?  

對於第壹個主體身份的確認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因為壹般玩家在加入某款網絡遊戲的時候,都會擁有相應的用戶名和密碼,而且此用戶名和密碼是非公開的,在註冊時需要填寫相應的能夠證實自己真實身份的資料,比如身份證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而這些信息網絡遊戲運營商壹般都會妥善保管,不易丟失。  對於第二個信息真實性的舉證問題,卻是相對困難的。因為玩家在進行遊戲的過程中,所有的數據資料都記錄於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上,自己並沒有保存。目前,我國相關遊戲運營商大都不會定期保存玩家的遊戲歷史數據,也很少協助玩家重現遊戲數據。正因為如此,大量的網絡遊戲糾紛中的玩家與遊戲運營公司很難協調壹致來處理糾紛,往往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玩家把遊戲運營商告上了法庭。筆者認為,從技術上來看,遊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遊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遊戲數據。所以,筆者建議今後應該通過制定壹定的遊戲規則對網絡遊戲進行規範,並明確網絡遊戲運營商應負擔的法律義務。筆者認為:

(1)對涉及虛擬物的訴訟,服務商應配合法院取證工作、提供相關的電磁記錄數據;

(2)對玩家證明其遊戲主體身份的證據,服務商否認的,由服務商負責舉證;

(3)因虛擬物滅失引起的玩家起訴服務商的侵權訴訟,由服務商就其致使虛擬物滅失的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關於遊戲運行商終止遊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  任何事物的均有其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不可否認的是,網絡遊戲產業仍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甚至可以說網絡遊戲產業仍處於起步時期。然而為了更好的維護廣大玩家的利益,促進我國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對於遊戲運行商終止遊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的設定,筆者認為是非常重要的。  對於遊戲終止現在通常的做法是,在遊戲結束前,運營商向所有玩家統壹提供若幹免費的遊戲時間。這種統壹的解決方法並沒有體現出運營商對玩家個體的賠償責任,只是完全從運營商自身利益出發,節省了運營商的時間和金錢。更重要的是,免費的遊戲時段僅僅給玩家提供了補償預付款失效時段內遊戲服務的可能而並沒有真正的賠償,而對玩家因虛擬財物的喪失而蒙受的經濟損失更是沒有的彌補。這種做法顯然損害了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隨著網絡遊戲運營變化、終止等事件的不斷發生,在法律上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各方的行為,保障玩家的合法權益已經確確實實成為立法界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  (1)網絡遊戲產品的期限性決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期限性,在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服務商壹旦決定終止遊戲的運營,那麽需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對用戶盡提前的告知義務,否則服務商要對用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商應當賠償用戶因合同終止而導致的直接債權利益的喪失,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衡量應該以用戶利益被侵害時為標準進行計算,盡管在度量上可能難以把握,但是不能以此為由不予賠償。  

(2)網絡運行商必須對遊戲終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釋,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介入調查。  

(3)成立相關的價值評估部門,對因遊戲運行終止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同時督促遊戲運行商對玩家的損失進行賠償。  

(4)可以由遊戲運行商開發其它遊戲同時將即將終止的遊戲的玩家的所有資料在自願、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平移。  第八、結語  網絡遊戲產業的飛速發展,迫切要求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任何權利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與救濟,即只有通過法律禁止與制裁侵犯權利的行為的發生,權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實現。為了減少私力救濟事件的發生,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極其必要,制定保護虛擬財產的法律勢在必行。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網絡遊戲市場正在迅速的擴張發展。由規模不斷擴展的遊戲產業帶來的壹系列法律問題與立法的滯後性之間的矛盾,在網絡遊戲產業領域內得到了較為明顯的體現。只有加快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認識上的統壹並積極引導,才能全面,有效的調整網絡虛擬財產這壹特殊的法律關系,使網絡遊戲產業在社會主義法治的軌道內實現平穩、健康、有序的發展。正如網絡遊戲需要遊戲規則壹樣,服務商與玩家(用戶)這兩大群體間的利益也需要規則。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與網絡虛擬財產這壹新事物相關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壹定會應運而生,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必將得到法律的維護,中國的遊戲產業也壹定會得到健康、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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