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規定 (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壹般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10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壹)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壹個或壹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2.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3.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4.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8號)規定,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5.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4.研發機構辦公場所、廠房等租賃費不予加計扣除。 (三)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1.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3.研發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壹條第(壹)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三、其他規定 (壹)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二)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三)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壹致。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遊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六)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研發費用,當期未及時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七)加計扣除與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可疊加享受。企業既符合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條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四、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壹)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境內機構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二)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同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委托境內機構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予加計扣除。 (三)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五、不允許享受加計扣除範圍 (壹)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上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不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情形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不予扣除的費用: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非居民企業、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及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 六、會計核算與管理 (壹)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設置輔助賬,並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二)企業研發費用支出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規定取得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設置研發項目輔助賬,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七、優惠申報流程和管理 (壹)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核算研發費用支出情況,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3號)規定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證; 8.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9.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10.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入庫登記編號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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