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壹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壹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壹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壹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壹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壹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壹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於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準,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