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商標註冊費用是按類別和數量收取的。每類每個商標收費標準為:普通商標每個3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費,國內公司或個人,含國家費300元)。代理公司網上報的通用商標每件1.5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費用,國內公司或個人,含國家費用在300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各1.5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費用,國外公司或個人,含國家費用1.500元),不同代理機構收費不同。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知識產權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包括: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並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2.專有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任何其他人不得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3.許可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4.禁止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5.抵押權的設定: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定抵押權。6.出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出資。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律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