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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侵權行為的四個要素

壹般侵權行為的四個要素:

1,有危害。

危害行為又稱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對他人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任何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傷害行為相關,即民事損害事實是由特定的傷害行為引起的。沒有傷害,傷害就不可能發生;

2.有破壞性的事實。

這裏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某些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素。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損害是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第二,損害是可以補救的,即損害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進行補救;第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其大小和程度可以用壹定的方式衡量;

3.傷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在損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加害人確實造成了傷害,他人有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但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仍然不能構成侵權。因此,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壹般侵權行為的另壹個重要要素。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壹種客觀聯系,即壹種現象在壹定條件下必然導致另壹種現象,那麽這種現象是因,後壹種現象是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叫做因果關系。就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是由損害行為造成的情形。比如A故意傷害B的身體,直接導致B的身體受傷。這裏A的傷害是原因,B的身體傷害是結果,所以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除上述要件外,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還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才能構成壹般侵權行為。過錯是行為人決定自己行為的壹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中沒有明確的過錯定義,過錯的認定主要依據刑法中的相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還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根據被侵害法益的類型,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犯人身權利,如身體權、生命權;

2.侵害名譽權等人身利益的行為;

3.侵犯身份權;

4.是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比如盜竊;

5.侵犯知識產權,如版權和商標權。

概括起來,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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