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面試成功後,壹般都需要辦理入職,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的入職材料,以免耽誤按時入職。那麽,壹般情況下,我們需要提前準備哪些資料呢?其實每個公司入職的時候,有些材料是壹樣的。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常用的材料。
壹、歸納材料有哪些信息?
1,填寫就業信息表;
2、體檢報告,證明員工健康狀況。
3.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離職登記表,證明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4.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實後立即返還本人,復印件存檔);
5.我的工資銀行賬號復印件。
以上信息必須本人簽字確認準確無誤。
除此之外,入職時還需要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這些壹起成為人事檔案。
二、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壹個月的“寬限期”內,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超過壹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將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4、將承擔商業秘密不受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不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如果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另壹用人單位工作,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5、將承擔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在應聘的時候,壹般需要準備身份證件、學歷證明等材料,需要根據公司的規定判斷還需要哪些材料。另外,我們在應聘的時候,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壹定要對他們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