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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涉密人員辭職難嗎?

壹般來說,涉密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辭職並不難,只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即可。但在涉密人員管理上,由於涉密期管理不規範,或者單位擅自放大保密法管理權限,曲解管理要求,可能會要求妳在涉密期結束後離職。雖然這是違法的,但是沒有辦法。國家有關部門對離職程序並沒有特別詳細的規定,只是規定了保密要求,而且也沒有與勞動合同法相結合,客觀上給離職者造成了障礙,所以最後的解決方案是有的。

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職責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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