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的專利保護沒有確定的利弊,也沒有壹定之規。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時期和不同的行業,政府、企業和公眾針對知識產權會有不同的利益和期許,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各方利益的妥協。
首先,專利可以被放到知識產權的框架下來討論,且標準和定義都十分明確。針對專利的分析可以比較好的推廣到其它知識產權相關的議題上。
其次,專利這個問題足夠重要,涉及專利的產值非常龐大。在半導體、制藥、生物等行業,設法獲得並保護專利是大學、企業及其它研究機構工作中的重要壹環。
最後,針對專利的文獻特別豐富,在法學和經濟學領域中都有很多討論,方法也比較多樣,特別有利於我們比較和討論。這個新的答案不會改變之前的結論:知識產權沒有確定的利弊,也沒有壹定之規。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時期和不同的行業,政府、企業和公眾針對知識產權會有不同的利益和期許,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各方利益的妥協。
事實上,在專利制度的擴散過程中,也有過反復。德國、荷蘭都曾經出現過“反專利”的運動,1869 年荷蘭還曾廢止專利法案,瑞士也多次否決專利法案,英國曾考慮減弱專利保護力度,法國在大革命時期的確減弱了專利保護力度,但19 世紀7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使得專利保護主義復活,“反專利”運動基本結束。
在我國,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專利法》起草並報國務院審議時,各方面分歧也很大,不光部門領導,有些專家學者甚至是在國外申請過專利、很有影響力的人物也反對。
如今,從歷史上來看,目前世界各國都處於由美國率先開啟的“重專利時代”。而隨著目前如蘋果三星大戰等專利訴訟的多發以及專利流氓等現象來看,有人認為原本用來鼓勵創新和推動進步的專利制度,已經淪為用來打擊、阻止、下套、詆毀競爭對手的工具,從而認為專利已被濫用、專利制度阻礙了創新發展。
不可否認,專利制度尚存在待完善之處,但其曾經對於創新的促進、並將繼續促進更為活躍的創新活動的作用,則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