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的黃永斌,與妻子姜倫芳結婚30多年,有壹個養子。從1994開始,黃開始與張交往,從1996開始,兩人公開同居,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和獎金,還壹度跑在壹起。但是,黃永斌和姜倫芳並沒有離婚。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姜倫芳壹直在醫院照顧。法院認為他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18年4月,黃永斌立下遺囑:“我決定把瀘州市江陽區壹套房子的住房補貼、公積金、養老金及售價的壹半(即4萬元)和壹部手機留給我的朋友張。我死後,骨灰盒由張安葬。”4月20日,遺囑在納溪區公證處公證。黃死後,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物和骨灰盒,蔣拒絕。張遂起訴至納溪區人民法院,請求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判令被告姜倫芳按照遺囑履行,同時申請遺產訴前保全。從17年5月起,經過4次開庭(曾壹度中止,2006年7月1日13日),納溪區司法局撤銷了公證遺囑中的“遺產撫恤金”部分,仍維持了房屋補貼和公積金歸黃永斌部分的公證。後恢復審理),並於6月65438+10月11日駁回原告張的訴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法院認為,黃某的遺囑雖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其內容違法,黃某與原告非法同居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黃的遺贈遺囑是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故無效。本案的判決贏得了當地民眾的熱烈支持,卻被許多法律界人士評價為“道德與法律”、“情感與法律”的沖突,甚至認為是在輿論壓力下做出的錯案。
2.齊玉玲受教育權案
齊玉玲和陳曉琪都是1990滕州八中的初中畢業生。陳曉琪在1990的中學預選考試中失利,失去了入學考試資格。齊玉玲通過了預選考試,統考成績441,超過了裴頠的錄取分數線。後來濟寧商業學校發出通知,錄取“齊玉玲”為該校會計專業1990級委托生。在父親陳克正的控制下,陳曉琪在接到滕州八中的通知後,以“齊玉玲”的名義進入了濟寧商業學校。從濟寧商學院畢業後,陳曉琪以齊玉玲的名義在中國銀行滕州分行工作。齊玉玲復讀後在鄒城勞動技術學校學習,1996年8月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從7月份開始,1998,她已經下崗失業相當壹段時間了。1999齊玉玲在得知陳曉琪冒用其姓名上學、就業後,以陳曉琪及相關學校、單位侵犯了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棗莊中院認為陳曉琪侵犯了齊玉玲的姓名權,判令陳曉琪停止侵權行為。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齊玉玲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齊玉玲不服提起上訴,要求陳曉琪等人賠償各項損失56萬元。
在該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13日對該案作出了“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專門批復(法釋200125號),明確指出,根據案件事實,陳曉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依據憲法規定侵犯了齊玉玲的基本受教育權。
8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陳曉琪停止侵犯玉玲的姓名權。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齊玉玲道歉;齊玉玲受教育權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由陳曉琪、陳克正賠償,集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齊玉玲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由陳曉琪、陳克正賠償,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曉琪、陳克正、集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支付齊玉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3.杜寶良巨額交通罰款案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辦法》,自2005年6月22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籍農民工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在北京真武廟路同壹地點違反禁止行走標誌105次,全部被“電子眼”記錄,要繳納罰款10500元,交通違法記分210分。這意味著他因為起早貪黑,以賣菜為生,白白工作了壹年。自從交了1000多元的交通違法罰款,老杜夫婦的生活就被打亂了。“每天在家就是復習交通法規。”
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廣泛關註,輿論稱之為“杜寶良現象”。
北京交管局法制處認為,“隱蔽執法符合法律規定,是交管部門針對交通違法行為采取的壹種執法手段”。新交通法賦予交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權力,交警有執法權。秘密執法只是交警行使執法權,查處違法行為的壹種方式。為了達到嚴格執法的效果,交管部門采取了多種手段,包括現場引導指揮、電子眼監控、交警直接拍攝等。,包括秘密執法。
壹位出租車司機就此事發表言論:我們在壹個沒有交警和電子眼執勤的地方開車。我們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嗎?我們很多司機都有壹種心理,好像遵守交通法規是對付交警的不得已而為之。現在設立交通電子眼的目的就是針對這種心理和現象。如果有壹天我們的司機在沒有交警和電子眼的路上獨自開車,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規則自然行駛,那電子眼就可以休息了。電子眼剛剛起步,恐怕還是第壹次遇到這種事。應該有壹個改進的過程,所以在交通管制上打板子有點感情用事。我認為司機應該更多地考慮如何遵守法律。“這個人不知道不能這樣走在這裏”很可能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不然怎麽執法?在這裏,逃避責任的借口太多了。在這裏,不應該用農民或律師來劃分是否遵守規則的界限。
社會上也有人認為,作為司機,無論什麽級別,無論什麽原因都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因為不懂法就違法,然後人們對他們表示同情,這是不合理的。“杜寶良違規”其實暴露了另壹個問題,就是普法教育不足。中國現行的新交通法是40多年來出現的第壹部交通法。現在才實施壹年多,各地的相關細則實施時間更短。因此,需要數以千萬計的駕車者通過各種方式普及交通法規。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人遵守。如果僅僅依靠懲罰,就會偏離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對於司機來說,有義務積極學習新交通法及相關規則,不應以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如果說這件事有什麽意義的話,只能說暴露了交通管理的短板和司機素質的現實。另外,這也是對新通信法的壹次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表示,日常執法中仍存在壹些突出問題。例如,在通報違規行為時,考慮不周。現實中,部分市民無法及時通過網絡了解違規情況。在今後的整治中,要加強交通標誌,讓人壹目了然。市局將整頓和規範公安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
6月13日,杜寶良在律師的陪同下,就“罰款壹萬元”問題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0歲的杜寶良告訴記者:“這是我人生中第壹次打官司。”
杜寶良的律師王贏指出,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107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西單團隊對杜寶良違法行為的不處理記錄高達105次,卻從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告知法院正式向杜寶良送達《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上面寫著:“杜寶良:我院於2005年6月13日收到妳訴西城交通支隊西單大隊壹案起訴狀。經審查,妳的訴訟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我院決定立案審理。”
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後,杜寶良說,過去他壹直認為打官司是壹件不光彩的事。這是他人生中第壹次進法庭,還是“民告官”。他家鄉的人都知道。但現在他改變了主意。“那麽多人幫助過我,特別是給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我也開始懂得壹些法律知識,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4.河南洛陽種子案
2001年5月22日,汝陽公司與宜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宜川公司為其繁育玉米種子。2003年初,汝陽公司以宜川公司不履行合同為由,將宜川公司訴至洛陽中院,要求賠償。這個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雙方的分歧主要在於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原告主張適用種子法,賠償金額按“市場價”計算;被告要求適用《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按“政府指導價”計算。
2003年5月27日,承辦此案的李慧娟經法院審委會同意,出具了“2003羅敏子楚”第26號判決書,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宜川公司按市場價賠償。判決書上寫著:“種子法實施後,玉米種子價格壹直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自然無效。”。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出《關於洛陽中院在民事審判中違法申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的通報》,要求河南省高院嚴肅認真處理洛陽中院的“嚴重違法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進行處理。省人大認為,李慧娟作為法官無權宣布地方性法規無效,洛陽中院的判決違反憲法;人大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執法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應用法律。這部法律的修改和廢除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因此,無論是否存在沖突,法院都無權宣布法律法規有效或無效。
隨後,洛陽中院黨組根據要求作出決定,撤銷該判決書簽發人民事庭副庭長職務、李慧娟審判長職務,免去李慧娟審判員助理職務。
10 10月21日,河南省高院在向全省發出的通報中稱,“個別幹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淡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無論案件具體情況如何,在判決中均不得認定地方性法規的內容無效。”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河南省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省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代種合同糾紛的請示批復》,認為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壹)》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辦法》,該辦法於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5.“見死不救”的案例
165438+10月12日下午11點30分,海南東高速122公裏處發生壹起車禍:海南某公司韓被大貨車擠入護欄兩個多小時,萬寧市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趕到現場後,兩個小時後,韓因失血過多死亡。
如何解決這種以“無可救藥”為標誌的可恥的時代道德困境,訴諸法律還是重建道德?面對道德失範,人們往往會想到法律這個武器。
“見死不救”的頻頻發生壹再表明,對於這個社會問題,僅僅依靠道德約束和有限的法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才能懲治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冷漠失職行為。換句話說,國家公務員應當在樹立和倡導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方面起到表率作用,這個“應當”可以上升到法律義務的層面;每個公民都應該責無旁貸地去救助職責範圍內的險情,這個責任也可以提到法律層面上。
早在2001,全國人大會議上,就有32位代表提出了增加刑法罪名的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壹個新的罪名:“見危不救罪和見危不救罪”
“不救則危”、“不救則危”等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見危不救”和“見危不救”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這樣的立法在壹些國家早就有了。在這次NPC會議上,劉如軍等32名代表也就此提出了議案.他們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見危不救、見危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處罰規定。
有法律學者提出,當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公民有幫助的義務;對於“不救”的行為,可以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和當時責任人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CPPCC委員、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正茂和壹些CPPCC委員也提出了建議——設立“見義勇為”罪,同時制定《見義勇為獎勵法》。
他們認為,“見危不救”罪的依據可以參考事件後果的嚴重程度、事件發生時當事人的態度等等。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可以根據當時當事人的奉獻程度、事發時的危急情況、實現的有效後果等因素確定。
6.裏格斯訴帕爾默案。
帕爾默於1882年在紐約用毒藥殺死了他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壹大筆遺產。帕爾默因謀殺罪被法院判處數年有期徒刑,但帕爾默能否享有繼承祖父遺產的權利成為法官的棘手案件。帕爾默的姑姑們認為,既然帕爾默殺死了死者,法律就不應該繼續給予帕爾默任何繼承權。但是,紐約州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殺死了被繼承人,當然就失去了繼承權。相反,帕爾默的祖父生前立下的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此,帕爾默的律師辯稱,既然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而且既然帕爾默被壹份有效的遺囑指定為繼承人,他就應該享有繼承遺產的合法權利。如果法院剝奪了帕爾默的繼承權,那麽法院就是在改變法律,也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代替法律。
審理此案的格雷法官也支持律師的說法。格雷法官認為,如果帕爾默的祖父早知道帕爾默要殺他,他可能會願意把遺產交給別人,但法庭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即他的祖父認為,即使帕爾默殺了人(甚至是他的祖父本人),他仍將是最佳繼承人。法律的意義是由法律文本本身使用的詞語來定義的,而紐約州遺囑法有明確的定義,所以沒有理由拋棄它。此外,如果帕爾默因殺死被繼承人而失去遺產,這將是除監禁之外對帕爾默的額外懲罰。這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對犯罪的處罰必須由立法機關事先規定,法官不能在判決後對犯罪追加處罰。
然而,審理此案的另壹名法官厄爾認為,法律的真正含義不僅取決於法律文本,還取決於文本之外的立法者的意圖,而立法者的真正意圖顯然不會讓兇手繼承遺產。厄爾法官的另壹個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正含義不能只基於歷史孤立的法律文本,法官應該創造性地構思壹部最接近滲透於法律的正義原則的法律,以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統壹。厄爾法官最後引用了壹個古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獲益——來解釋遺囑法應該理解為通過殺死繼承人來否定繼承權。
最後,厄爾法官的意見占了上風,四名法官支持他。格雷法官只有壹個支持者。紐約最高法院裁定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