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元商子楚第268號
原告沂源魯山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峰,山東多博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齊,村民。
被告山東建國日和食品有限公司(變更前的沂源日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振英,總經理。
被告人任振英,村民。
被告人簡,村民。
被告人張吉蘭,村民。
被告人苗傳寶,村民。
被告人齊,村民。
原告沂源魯山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山公司)與被告齊、山東日和食品有限公司(變更前為沂源日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和公司)、任振英、簡、張吉蘭、苗傳寶、齊借款合同糾紛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廬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峰、被告苗傳寶到庭參加訴訟,齊、日和公司、任振英、簡、張吉蘭、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廬山公司訴稱,2012 13年2月28日,第壹被告齊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縣支行(以下簡稱沂源農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為人民幣300000元,到期日為人民幣2065 438+03 12 27日。應第壹被告的申請,原告作為擔保人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30萬元。合同到期後,第壹被告未能償還銀行貸款的本金和部分利息。2065年10月30日,438+04,65438,原告賠償第壹被告303,960.66元。原告與第壹被告簽訂委托擔保合同時,與其他被告簽訂了反擔保合同。現在,第壹被告未能履行與銀行的合同主債務,導致原告獲得賠償。第壹被告作為借款人,其他被告作為反擔保人,應共同清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擔保賠償金303960.66元、逾期擔保費36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3678.23元。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苗傳寶辯稱,齊是苗傳寶的妻弟,齊向沂源農行借款是事實,原告為齊償還銀行借款也是事實,但經濟損失的計算標準需要進壹步明確,且原告主張逾期擔保費的,不能再主張經濟損失。
被告齊、日和公司、任振英、簡、張吉蘭、齊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 12年2月28日,被告人齊與案外人沂源農行簽訂編號為3702012xx0051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0元,借款用途為購買調味品、飲料。貸款期限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貸款利率在貸款發放日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40%確定。還款方式為每月結息,到期壹次性還款。
同時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齊與原告魯山公司簽訂了編號為魯山衛保字(2012)第079號的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主擔保合同為被告齊與案外人沂源農行簽訂的編號為3702012xx005658的委托擔保合同。連帶責任擔保:齊向廬山公司支付擔保費6000元。自獨立債務逾期之日起,廬山公司每日向齊支付擔保金額萬分之壹的逾期擔保費。廬山公司除收取逾期保費外,有權向齊及反擔保人追償賠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並有權自賠償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向齊收取賠償款利息。同時約定齊向廬山公司提供相應的反擔保。
同日,原告廬山公司與日和公司、簡、苗傳寶簽訂了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齊與沂源農行簽訂編號為3702012xx0051的借款合同,與廬山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廬山公司向齊提供擔保金額30萬元。為保證齊在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得到有效履行,日和公司、閆、苗傳寶願意向魯山公司提供擔保及反擔保,日和公司、閆及妻子張吉蘭、苗傳寶及妻子齊分別簽署反擔保承諾函予以確認。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審查費、擔保費、罰息和債權人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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