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的流程如下:
1,寫訴狀去當地法院立案;
2.立案後,看妳的案子歸哪個法院管,然後給被告送達法院傳票;
3.開庭,當庭陳述事實和理由;
4.庭審結束後,法院出具判決書,雙方簽收;
5.收到後15日內無上訴判決生效;
6.判決書會規定被告在生效後幾天內付清欠款。如果被告當時不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到拿到應得的錢。
首先,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起訴方式如下:
1,書面起訴。原告通過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方式提起訴訟;
2.口頭起訴。原被執行人口頭表達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意向。
概括起來,起訴的流程是:原告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的三天前通知原被告。開庭後,庭審過程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後法庭會根據案件情況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