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勞動合同不合理、不合法。
根據_社會福利署發布的通知有哪些?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其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在此期間企業應當支付_ _的_ _報酬,不得依據《勞動民法》第四條、第四條與_ _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分別順延。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解除租房合同屬於違約行為,但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承租人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只要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就被認為解除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壹般商品房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較重,而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較輕,壹般為壹個月的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