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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讓互聯網巨頭們瑟瑟發抖的反壟斷到底是什麽

就在今天,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 阿裏巴巴 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 閱文集團 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 豐巢網絡技術 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 科技 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對阿裏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或預示著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時代已經到來。

幾年前,HBO拍了壹部電視劇《矽谷》。劇中,互聯網界的“後起之秀”有兩種命運:要麽主動“賣身”給“大廠”,要麽被後者鯨吞。看似虛構的劇情,背後是近年來亞馬遜、臉書、谷歌、蘋果等巨頭的現實故事。今年,這4家巨頭因涉嫌壟斷被美國國會傳喚,參與聽證。

數月前,《華爾街日報》發布報道稱,亞馬遜曾利用平臺第三方賣家銷售數據開發自家產品,再與第三方賣家競爭。例如2016年,亞馬遜旗下風投機構投資生產家用視頻設備的Nucleus;8個月後,亞馬遜推出幾乎壹模壹樣的產品,致使Nucleus銷量大幅下滑。

某亞馬遜平臺第三方商家說:“我們將亞馬遜稱作‘海洛因’,它讓妳上癮,最終讓妳墜入深淵。”

至於另壹家巨頭臉書,據標普國際統計,在過去15年收購了90余家“萌芽中的競爭對手”。《華爾街日報》稱,臉書內部專門設有相關“警示系統”,壹旦認為市場上某小型公司已構成“威脅”,要麽將公司購入囊中,要麽“復制”其拳頭產品,利用規模和地位優勢將其徹底摧毀。

國際巨頭的做法,在國內也有模仿。隨著互聯網行業迅猛發展,許多消費者和商家都對壹些平臺企業的“大數據殺熟”、逼迫性“二選壹”、獲取消費者數據並形成數據壟斷等有了切身體會,甚至因地位不平等、維權成本過高而“敢怒不敢言”。

在此次市場監管總局的征求意見稿中,就有大量針對市場上互聯網壟斷行為的約束性規定。

此外,目前《反壟斷法》對VIE架構性企業的申報和審查缺乏依據,也易使監管出現空隙。所謂VIE架構,即母公司註冊地在海外、運營主體在國內,以協議方式實現企業整體控制的公司運營架構,大型互聯網企業普遍采用這壹架構。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統計,2012年至2019年間發生的46起互聯網經營者集中案,經營者無壹進行過事前申報,無壹被公開立案調查懲處。

這種苗頭讓人擔心。互聯網領域有諸多投資、合並,但整合之勢已愈發明顯,幾大巨頭有明顯話事權,且在相似賽道展開對壘。他們強大的先發優勢使後入場的中小企業不得不搞起“站隊”式競爭。

目前在中國互聯網領域,幾乎所有頭部垂直類公司均接受了幾大互聯網巨頭的投資。長此以往,不僅容易導致市場環境惡化、扼制後發創新力量,也會侵害消費者和 社會 公***利益。

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說,推出《反壟斷指南》的目的就是為“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臺經濟持續 健康 發展”。

先來看反壟斷指南對"互聯網平臺"的定義是什麽:"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而所謂的"平臺經濟"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壹種經濟形態。"

從具體內容來看,反壟斷指南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4個方面的壟斷現象做出了界定。

這意味著互聯網的發展邏輯從效率有優先開始向公平公正側重,更加註重可持續發展,更加註重發展質量。企業越大,越有影響力,對法律和規則應該越敬畏,而不是為所欲為。這樣的互聯網發展生態才是我們期待看到的樣子。

原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在9月壹次研討會中表示:"互聯網平臺雖是私人部門運作,但有準公***性,壟斷帶來高用戶成本甚至市場進入障礙。"

這意味著互聯網經濟的繁榮應該是百家爭鳴,萬花齊開,而不是幾個巨頭的數據好看,巨頭的超級繁榮妨礙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 健康 發展,那麽"反壟斷指南"也就是必然。

而對於平臺經濟領域中的"二選壹"現象,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相關因素的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認定是否構成限定交易重點考慮的兩種情形,壹是當平臺經營者通過懲罰性措施實施限制從而產生直接損害時;二是當平臺經營者通過激勵性方式實施限制時,如果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影響。以上均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以微信和QQ為例,本身是幾乎不產生經濟效益的,在這個基礎上利用流量變現是騰訊的主要經濟收入,比如微信讀書、騰訊視頻、QQ音樂、拼多多和京東等等,那麽這些有可能成為調查對象嗎?

現在妳能明白互聯網巨頭為什麽瑟瑟發抖了嗎?這種威懾意味著互聯網野蠻生長的草莽時代結束了,互聯網企業正式處於"反壟斷"法律之下。

長期看,反壟斷文件不大可能會傷害巨頭們的盈利下限,但是會壓制其盈利上限。

敬畏法律、敬畏市場,經營企業和投資都壹樣,其不可"太隨意"。

關於此次指南意見稿,大多數反壟斷專家表示了肯定。有專家表示,從司法角度來看,這壹次的指南,本質上未超出原有的法律框架,但是部門規章對法律條文的細化,卻能對企業起到極大的示範作用,引導企業自行對照是否合規。越早公布,對企業提高合規性越有幫助。指南的精細化,可以幫助降低執法和經營者合規的成本,是以法施政的體現。

但這不意味著互聯網反壟斷的司法審判將由此變得簡單。

跟傳統行業不同,互聯網相關市場的界定也好,支配地位也好,都無法通過簡單套入壹個經濟或數學模型,測量出具體數值。

其他反壟斷專家在采訪中,也對如何適用反壟斷法產生了壹些分歧。

有的研究者認為,大企業通過並購對細分行業進行壟斷,最終“大而不倒”,難以避免會作惡。即使沒有強制性手段限制競爭對手進入,但巨頭已經占據大量市場份額,擡高進入門檻,當市場上僅有兩家時,消費者不得不被迫“二選壹”。

也有專家則表示,在互聯網領域,激烈競爭的必然結果就是只剩下大企業,這也是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的情況,反壟斷並非要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反壟斷不是反對富人,而是反對富人為富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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