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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香港問題,很多明星合作的品牌直接解約,那麽藝人單方面解約是否需要賠償?

要視情況而定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壹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征。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壹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壹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壹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托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麽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

如果藝人方將上述條款寫入了當時的代言合同,當然可以徑直依照該條款行使單方解約權,這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顯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還尚未付出勞動部分的代言費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體約定了。不過,為公平起見,壹般會約定此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藝人方可以退還部分代言費用,而無需賠償。

不過,如果合同裏沒有約定這類單方解約條款時,藝人方此時仍需發出解約通知的,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筆者傾向於認為,這種情況雖然不能引用合同約定條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款行使法定解除權,即當壹方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壹方可以行使解約權。在品牌方出現涉國家領土完整信息錯誤時,藝人是無法繼續履行代言義務的,也即這種情況下,因為壹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藝人方可以根據此條發送解除合同通知,但之後是否需要賠償等後續事宜仍需雙方進行溝通。不過這種法定解除權的實現也依賴於合同中對品牌方相關義務的約定,需要個案分析,不可壹概而論。

不過,對於藝人而言,無論是否需要賠償,損失都是慘重的。這些響當當的品牌,都是當初很不容易才拿下的,如今卻陷入這樣的境地。對於經紀團隊來說,在簽合同時,是可以約束上述劣跡條款,甚至其他任何與國家主權相關的條款,但品牌方何時爆雷,誰也無法預料。

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的經紀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專項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

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壹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征。過去通常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當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索賠。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認為,演藝經紀合同並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壹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擁”等多種特征。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列舉的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院明確提出“涉案演藝合同是壹種綜合性合同。”在其他處理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這種“綜合性合同”的觀點。

這種情況下,藝人壹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質提出的單方解約權,很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但是即使不能依據“委托合同關系”任意解除,這類經紀合同畢竟與人身有關,合同的履行需要藝人的配合,如果雙方已失去信任這個合作的基礎,法院強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顯然也沒有意義,如果藝人堅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還是會判決予以解除。但是,如果藝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據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條款、不能證明是因為經紀公司嚴重違約導致的解除,那麽藝人可能會就面臨經紀公司的索賠,賠償數額要視合同約定及經紀公司的損失情況、之前的付出情況而定了。大家是怎樣認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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