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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6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本居住區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並有權制止或舉報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和公共場所的要求。第八條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定期對責任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外表面和臨街立面進行清洗、粉刷和裝飾,確保其外觀、陽臺、門窗和屋頂整潔美觀。第九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護欄、電桿、行道樹、臨街建築物的門窗、屋頂、平臺和未封閉的陽臺,不得懸掛、晾曬或者放置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第十條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等懸掛物,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等懸掛物的支架、護欄等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被腐蝕的應及時拆除或更換。第十壹條主要街道兩側臨街建築需要隔離的,應當使用景觀墻或者綠籬、花壇、圍欄等。作為隔離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1.8米,其形狀和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經批準在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臨街建築物的門窗上搭建遮陽篷帳篷的,應當整潔美觀。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臨時經營攤點的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審批事項。

因施工、臨時堆放物料以及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等特殊需要,經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占用道路或者臨時建設的審批手續。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人行道、城市廣場、橋梁等公共場所兜售物品或者從事燒烤等汙染環境的經營活動。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整潔。造成道路汙染的,由責任人清除。

街道兩側和廣場周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超出門、窗和外墻的經營活動。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宣傳品。

未經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利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及其附屬設施懸掛或者設置戶外廣告牌、宣傳牌、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雕塑和橫(條)畫、彩旗、氣球等。

經批準設置或懸掛的,要與街景相協調;保持整潔、牢固、美觀,到期應拆除。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條路牌、站牌、候車亭、電話亭、書報亭、郵筒(郵筒)、消防栓、照明設施、電桿、欄桿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行業規範和標準,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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