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壹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妳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妳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妳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妳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
3
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