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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盜版書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這是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盜版書通常是他人的文字作品,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擴展資料:

1、安徽宿州“8·31”銷售盜版教材教輔圖書案

2013年8月31日,根據舉報,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會同桃園派出所,在宿州市公園路74號的麒麟書店及其兩間倉庫內查獲盜版教材、教輔圖書275種、10萬余冊,涉案碼洋100余萬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淩誌於2010年7月起在公園路租房無證經營圖書,從北京、河南鄭州等地購進盜版教材、教輔圖書後批發零售。2014年7月18日,法院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李淩誌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2、湖北武漢“4·24”制售少兒非法出版物案。

2013年4月24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武漢市武昌區“掃黃打非”辦公室組織文化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壹舉查獲犯罪嫌疑人李發伍在武漢市東西湖區囤積非法出版物的6個大型倉庫,現場收繳少兒類非法出版物32個品種、150余萬冊,凍結違法資金180余萬元,涉案嫌疑人李發伍於5月30日投案自首。

經查,2010年以來,李發伍壹直從事非法出版活動,其制售的少兒類非法出版物假冒全國7個出版社,銷售網點遍及12個省區市,至案發,已銷售非法出版物100余萬冊、碼洋1000余萬元。2014年1月14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李發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布盜版和非法教材教輔重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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