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地位突出。“誠信原則之作用力,世罕其匹,為壹般條項之首位”,因此,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甚至被稱為“帝王原則”。亞當·斯密說過,“與其說效用、仁慈是社會存在的基礎,還不如說信用、誠信、正義是這種基礎……,而信用、誠信、正義則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支柱松動的話,那麽人類社會這個大廈就會頃刻間土崩瓦解。”早在羅馬法時期,誠實信用原則已經確立。根據羅馬法的誠信契約,債務人不僅要依據契約條件,而且要依據誠實觀念完成契約規定的給付;依裁判官法的規定,當事人因誤信有發生債的原因而承認債務,實際上該原因並不存在時,可以提起“詐欺之抗辯”,以拒絕履行。近代以來,由於19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誠實信用原則逐步確立為民法契約的基本原則。1804年《法國民法典》1134條規定,“契約應依誠信方法履行。”1863年《薩克森民法典》第158條規定,“契約之履行,除依特約、法規,應遵守誠信,依誠實人之所應為者為之。”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契約應斟酌交易上之習慣,遵從誠信以解釋之”。第242條規定,“債務人負有斟酌交易上之習慣,遵從信義,以為給付之義務。”19世紀末葉以後,法律從個人本位向團體本位發展,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適用範圍逐漸擴大。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信為之。”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由債權債務關系,擴充到民法中的壹般權利義務關系,從契約的原則上升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隨之,日本民法典第1條第2款規定,“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必須遵守信義,以誠實為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48條第2款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美國統壹商法典》亦采此原則,第1-304條規定,“履行或執行本法範圍內的每壹合同,應負誠實信用義務。”《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條規定,每壹合同的每壹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與執行中負有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義務。國際法律文件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第1.7條、《歐洲合同法通則》(PECL)第1:201條、《歐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壹編總則第1∶103條,受《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及《統壹商法典》影響,將公平與誠實信用合稱為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義務,或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原則(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中國歷來強調誠信原則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說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仁義禮智信,是中國傳統的道德律。新中國民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首見於《民法通則》,其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1999年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後相關民事立法大多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特別是交易法中的基本原則地位已經確立下來。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第13條增加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擴展適用於民事訴訟法領域,成為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則。
但目前,我國誠信建設的任務依然艱巨。契約精神不足、合同欺詐、電信詐騙、金融詐騙、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過期疫苗、股市虛假信息、虛假廣告、山寨產品、仿冒知識產權、老鼠倉、上市文件造假、虛假訴訟、逃避債務執行等等不誠信、嚴重失信的問題很多,現象較為普遍。在國家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689萬例,限制628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229萬人次乘坐高鐵。依法懲治拒不執行裁判行為,司法拘留1.6萬人,追究刑事責任2167人,讓司法裁判真正成為懲治違法失信的利劍。因此,民法總則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認同。
當然,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壹切法律的基本原則。從私法到公法的擴張誠實信用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也是壹項以道德為內核而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也始終處於變動的發展之中,不僅從道德上升為法律,而且從最初僅作為債之履行規則,擴展至私法上壹切權利義務履行之規則,從僅僅規制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原則,擴展至調整當事人與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現在已經延伸到公法領域。我國古代荀子從誠實信用對國家強弱的影響角度,強調了誠實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強,政令不信者弱。”1931年德國帝國法院在壹項判決中明確宣稱“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壹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內,皆得適用之。”公法學者拉邦德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壹如其在私法之領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領域。茍無誠實與善意,立憲制度似難實行。誠實與善意,為行使壹切行政權之準則,同時亦為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