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材料如下: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壹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富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申訴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來信分發處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辦公廳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壹)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有關提案、議案、建議、批評的來信;
(二)各級人民法院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簡報。第五條 立案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壹)人民群眾寄來的告訴信;
(二)人民群眾寄來的非訴信;
(三)外交部、我國駐外使領館、香港、澳門特區及臺灣地區、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等寄來的有關涉訴信件;
(四)當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來信;
(五)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的來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知識產權、行政、執行、賠償案件除外);
(六)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訴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知識產權、行政、執行、賠償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