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姓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情況及評價。
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增加的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公司不低於註冊資本25%的留存公積金、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
(6)減少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的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情況。
擴展數據:
根據《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應當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四)公司註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認繳或認繳金額、出資時間及方式;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占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及賬號的說明;非貨幣出資的,需說明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的所有權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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