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有:1,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轉讓或質押其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的權利;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按照合夥協議享有利潤分配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