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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壹個與保密協議相關的制度叫制度。

有壹個與保密協議相關的系統叫做商業秘密攻防系統。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攻防策略分析:

第壹,商業秘密訴訟的現狀。

總的來說,商業秘密在人民法院提起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原告維權成功的案例較少。

另壹方面,領導人講話中提到的商業秘密案件呈上升趨勢,許多企業采取商業秘密保護而不是專利和商標保護,這為商業秘密提供了廣泛的保護主題和市場。

第二,商業保護非常薄弱。

無效的原因有很多,或者說商業秘密保護無效的法律原因。商業秘密中的法律原因,如立法分散,對商業秘密的立法側重點不同。

1.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法》或《商業秘密保護法》,商業秘密法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諸多法律之中。

非常分散的立法,對當事人的保護非常不方便,使當事人無法可依;

2.司法中對商業秘密的稱謂不統壹,概念非常混亂。

例如,在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提到了商業秘密。每壹部法律的出發點、主體、客體不同,名稱不同,意圖不同,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差異。

例如,在壹些案件中,被告利用勞動合同法來對抗商業秘密糾紛。法律的客觀存在是商業秘密概念的不壹致,導致商業秘密難以保護。

第三,商業秘密的主體過於狹窄。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是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從市場秩序上規定商業秘密。事實上,商業秘密顯然不僅限於競爭對手,商業秘密保護的範圍應該更廣。規定過於狹隘,不利於保護。做法寬,規定窄,當事人無法保護自己廣泛的商業利益。

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不足。

現在通過規定商業秘密的內涵和外延來保護商業秘密是不可能的。

五、立法空白,規定了商業秘密權,但沒有規定權利限制,沒有規定破解商業秘密的限制。

六、商業秘密司法鑒定的技術混亂。

在壹個案件中,原被告可以拿出壹份結論相反的技術鑒定報告。即使是壹個技術鑒定單位,也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技術鑒定。雖然司法部、司法局出臺了很多關於技術鑒定的規定,但是很多情況下都是技術鑒定問題。

七、企業本身有兩個問題。

1,保密措施不夠。提起訴訟時,發現法院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商業秘密的範圍不明確,哪些商業秘密受保護。

商業秘密是企業中少數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掌握的東西,不能大規模鼓勵。商業秘密本身的特點、實用性和保護性差,使得商業秘密的保護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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