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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的法定權利

法律分析: 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是指與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財產權主要包括五類權利,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力都屬於財產權。

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壹、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

二、身份權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壹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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