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國莫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仕公司)是在美國註冊的企業法人,是壹家在中國從事電子連接器制造和銷售的跨國企業。1989年,公司在中國商標局註冊了“MOLEX”商標,核準使用的產品為第9類,即連接器、開關、插座、可互換插件設備及產品,商標註冊號為344511。Molex公司註冊了該域名”。com”在1994中以“Molex”為頂級域名。上述商標和域名用於在中國的分銷業務。被告深圳市長江連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是在深圳註冊的企業法人,主要銷售電子連接器產品。長江公司註冊了該域名”。cn”與頂級域名“molex”於2003年3月。被告壹直在使用該域名的網站推廣其公司和產品。根據上述事實,原告莫仕公司於2007年初將被告長江公司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被告長江公司註冊“molex.cn”域名並利用該域名從事電子商務的行為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其於2003年3月註冊了“molex.cn”域名,當時原告的“molex”商標在中國尚未達到馳名程度,被告沒有侵權的故意。被告在註冊“molex.cn”域名時征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被告購買了原告代理人的產品後對外銷售。因此,被告註冊和使用“molex.cn”域名不存在惡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已近五年。根據中國互聯網中心域名解決辦法,如果爭議域名註冊期限超過兩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不再受理,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Molex公司的“MOLEX”商標是依法核準註冊的,且在法律保護的有效期內,故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原告的“MOLEX”商標標識是杜撰的文字。與原告的商標標識相比,被告長江公司註冊使用的“molex”頂級域名的英文字樣相同,只是字母大小寫不同。互聯網上對英文字母的識別是不區分大小寫的。被告通過其“molex.cn”域名下的網站經銷的商品為電子連接器等。,與原告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相同。因此,被告註冊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提供的商品產生誤解。被告沒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合法權益,主觀上存在惡意侵權,故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長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molex.cn”域名,並賠償原告molex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本案是利用域名惡意註冊、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典型案例,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本案對於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具有示範意義。壹、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原因權利沖突壹直是民法和知識產權法領域爭議較大的問題。有學者稱該命題為偽命題,權利沖突本質上不存在;其他人認為這是權利沖突。因此,明確界定權利沖突的概念是討論的前提。本文中的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與商標在形式上是合法註冊的,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但實際上域名與商標的共存會導致利益沖突。為了平衡域名和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基於商標所有人的申請,應當對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依法給予法律制裁,以維護誠實、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域名和商標都是商業標誌,可以用來表示經營者或者相關商品(服務),會導致類似的商標侵權。CNNIC(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將域名定義為在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字符符號,與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因此,域名是由數字或字母組成的互聯網地址。在域名的幫助下,網絡用戶可以很容易地訪問壹個網站,而不需要記住它的數字IP地址。企業域名作為互聯網上的壹個地址,不僅顯示了經營主體,還顯示了其商品或服務。這是壹個商業活動的虛擬場所。從這個意義上說,域名具有商業標識的意義。企業註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二者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的,該域名的註冊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或者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產生混淆。當域名的註冊人沒有合法權益使用該域名,且主觀上有惡意時,該行為應定性為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二、域名與商標權沖突的解決方法域名與商標權沖突的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對域名惡意註冊的界定,將沖突域名從市場交易場所清除出去,從而解決域名與商標權之間的權利糾紛。為了界定域名惡意註冊,必須明確界定構成域名惡意註冊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壹)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權益,且沒有正當理由註冊或使用該域名;(4)被告在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存在惡意。根據這壹規定,構成惡意註冊域名的要素可以分解為:1。爭議域名與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誤導性;2.域名註冊人不具備註冊該域名的合法權利或利益;3.該域名被惡意註冊或使用。第三,論證惡意註冊域名的證明標準。商標所有人在明確了惡意註冊域名的構成要件後,還必須明確各項構成要件成立的證明標準。對於“爭議域名與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商標所有人可以證明其商標是合法註冊的,被告註冊的域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引人誤解的近似。商標所有人很難徹底證明域名註冊人不具有註冊域名的合法權利或利益,因為大部分信息只有被告知道和掌握。壹般認為,只要商標所有人主張被告對該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被告身上。商標所有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該域名是被惡意註冊或使用的:如域名註冊的目的是被動持有該域名,以便以其他形式向商標所有人出售、出租或轉讓,以謀取經濟利益;域名註冊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商業運作;域名註冊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所有人通過域名的某種形式在互聯網上反映自己的商標;域名註冊人以鏈接、贊助等形式,故意混淆或者誤解域名與該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經營者之間的業務關系,註冊或者使用域名的。,以誘導互聯網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地址訂購其商標或服務,從而獲取經濟利益。針對原告的侵權指控,被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1。對該域名擁有在先權益;2.爭議域名屬於普通詞匯,可以作為公共資源供人享用;3.它善意地使用域名。被告的抗辯主張成立時,不應認為被告註冊、取得或使用爭議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四。從本案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來看本案,原告已提供證據證明其享有MOLEX公司商標的專用權,被告註冊的molex.cn域名中的頂級域名與MOLEX公司商標近似;被告註冊和使用“molex.cn”域名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推廣和銷售電子連接器等產品,與原告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從而很可能使相關公眾混淆原、被告銷售的商品來源,或者認為原、被告之間可能存在聯營關系;原告使用MOLEX商標生產和銷售的電子連接器產品在中國馳名,MOLEX商標是虛構的文字。被告註冊並使用MOLEX的域名,利用MOLEX商標的聲譽吸引消費者,誘導網民訪問其網站,以訂購其銷售的電子連接器產品或服務,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主張其在註冊“molex.cn”域名時取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被告購買了原告代理人的產品後對外銷售,故被告註冊和使用“molex.cn”域名不存在惡意。而被告的抗辯恰恰說明了他在明知存在的情況下,仍將原告的“MOLEX”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註冊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是惡意註冊使用的行為。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停止使用、撤銷“molex.cn”域名並賠償原告molex公司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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