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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辦理暫住證有哪些手續?

成都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2006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10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壹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常住戶口不在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但常住戶口不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五城區或鄉鎮的下列人員:

(壹)從事生產、管理、服務、建築、運輸等人員;

(二)未在外地駐蓉機構辦理專門賬戶的人員;

(3)學習、實習、進修、培訓的人員;

(四)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寄養或者送其上學的人員;

(五)其他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第三條暫住人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本市社會秩序。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留宿、雇用暫住人口的,應當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和安全知識教育,宣傳暫住人口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留宿、雇用未依法申報暫住登記的暫住人口。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機關。派出所具體負責暫住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

勞動、工商、民政、教育、計劃生育、交通、建設、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者雇用暫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暫住人口,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暫住人口登記站(點),並委托專(兼)職協管員參與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暫住人口需要停留7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按照下列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暫住登記:

(壹)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戶主主持戶口簿;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商店、流動船舶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記錄,並負責申報登記;

(三)在施工現場暫住的,由施工員和承包人的治安責任人申報登記;

(四)暫住在寺觀教堂的,寺觀教堂應當指定專人登記並負責申報登記;

(五)臨時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報登記租賃合同;

(六)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的,按旅館業的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七)繼承、購買或自建房屋,由本人持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報登記。

第八條在婺城區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該場所工作的暫住人口,應當自經營或者工作之日起7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請登記。

第九條下列年滿16周歲,擬暫住1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應當持近期免冠照片兩張申領暫住證:

(壹)從事生產、管理、服務、建築、運輸等人員;

(二)未在外地駐蓉機構辦理專門賬戶的人員;

(三)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暫住的人員。

公安機關在為育齡婦女辦理暫住證時,應當配合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條在屬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需要跨所轄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施工、運輸等工作1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持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到屬地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登記。

第十壹條《暫住證》為壹人壹證,最長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需要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5日內辦理延期或者續展手續。暫住證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暫住證遺失的,應當到原發證派出所補辦。

第十二條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註銷《暫住證》。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在本市申領就業證、營業執照、健康證明等證件時,應出示《暫住證》。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買賣暫住證。

暫住人口依法辦理的暫住證受法律保護。除司法機關有權收繳或扣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扣留暫住證。

第十五條單位將公房、私房出租給暫住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並與派出所簽訂了治安責任書。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的人;

(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承租人的安全;

(三)出租房屋或變更承租人,必須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不得包庇犯罪。

第十七條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7日內申報暫住登記;

(三)不得從事違法活動;

(四)不得非法留宿他人。

第十八條招用暫住人口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每年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認真履行治安責任,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對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告知、引導和護送。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未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發;拒不辦理手續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口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不按規定登記暫住人口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騙取、冒領、出借、轉讓、買賣、偽造、塗改暫住證的,收繳其暫住證,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法人和其他組織雇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口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扣押《暫住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的,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未向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的,由出租人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出租、承租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區公安分局給予警告,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暫住人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人口日常管理中拖延、故意刁難、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本市居留,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司法機關、監獄、勞動教養單位依法批準保外就醫的人員和其他人員來本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5438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65438年8月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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