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市場經濟正處於建立和發展時期,經營者的競爭行為還很不規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公平競爭秩序混亂,有的還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明顯與現實經濟生活不相適應,暴露出壹些問題,如缺乏可操作性,對經濟領域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審慎規制,導致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不力,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關鍵詞:價格競爭法律制度
(壹)、不正當競爭的概念
公平競爭壹般是指商業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為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各種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分為兩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在限制競爭行為中,還包括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所謂限制競爭行為,是指阻礙甚至完全阻止、排斥市場主體競爭的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的構成
任何違法行為都包括主客觀雙方的構成要件,主觀要件,即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有違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卻濫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采取違法手段追求利潤最大化,破壞公平競爭原則,排擠競爭對手,提高自己的市場份額。所以它的主觀目的性很強。二是客觀要求,即行為人必須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不正當市場競爭案件
我所在單位是雲南省的壹家中小型白酒企業,生產的“點石”牌白酒遍布各地市和雲南省外。2006年,在中國眾多白酒企業中,“點石老窖”白酒以其非凡的設計和獨特的口感贏得了中南亞國家的出口權,並草簽了壹年70萬美元向朝鮮出口“點石老窖”白酒的銷售協議。當我們沈浸在重獲出口貿易權的喜悅中時,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貴州興義××酒廠生產了壹種名叫“申氏老窖”的白酒,逐步投放市場,率先占領了我省紅河州、開遠、個舊、元陽、南沙、滿消費、河口等地。當我廠銷售人員向企業領導匯報情況時,白酒已經進入越南邊境,在很多餐館、超市、商場、酒店、批發商那裏取代了我廠的生產。正因如此,越南的餐館、超市、商場、酒店、批發商根本不和我們談質量和成本,只談批發價。幾個經銷商說:妳看妳們雲南的酒,貴州興義的酒。外觀包裝設計,字體,瓶型不都壹樣嗎?為什麽他們要比別人貴?我廠營銷經理解釋說,我廠生產的“滇式老窖”白酒是純高粱釀造,不含壹滴酒精。“點石”是我廠的註冊商標,連外觀設計都是張總經理親自設計的。壹個經銷商說:差不多,就是酒。為什麽會有這麽高的差價?如果雲南雲南“滇式老窖”白酒與貴州興義××酒廠“沈氏老窖”價格相同,我們還是會考慮接受的。如果高於貴州興義××酒廠,那我們還是選擇接受他們的白酒。
(四)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缺乏可操作性。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往往表現出執法權限和手段不夠強大,缺乏拘留、查封、強制分配等強制手段,以至於有人將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給槍不要子彈”的法律。執法手段薄弱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特別是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避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是最大限度地適用《關於懲治投機倒把行政行為的暫行規定》的強制措施。嚴格來說,這違反了適用法律優先於行政法規的原則。為了解決執法手段不足的問題,壹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公、檢、法等部門聯合執法,運用各自的執法手段進行執法。這些做法不符合法治原則,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成本。此外,國家立法機關在授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時,采取了高門檻授權原則。比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調取被查封、扣押的金融拍賣或者凍結存款抵繳罰款。這樣壹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劃撥等行政強制措施辦案,將再次陷入困境。
(V)應增加關於新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定。
中國的經濟體制正處於轉型期,舊體制正在消失,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這種新舊制度的交替在競爭秩序上尤為明顯,導致了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況,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十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使得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十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法、專利法和版權法的後盾法的作用。人們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大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形象地比喻為漂浮在海上的三座冰山,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喻為下面托住這三座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控制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管理。比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專利法不能保護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廣泛的保護,但還是比較弱。但是,如何在著作權法之外提供更廣泛的保護,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不受《商標法》的控制。它只是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視為不正當競爭。為了彌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壹些地方性法規對不正當競爭的範圍進行了細化和擴大。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規定。”因此,建議在修改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概括和列舉,明確規定壹般條款,並對壹般條款設定相應的處罰,以適應復雜的現代經濟生活,同時避免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門立法修改基本法律的嫌疑。第二,設置底線條款,及時規制經濟生活中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影響統壹市場體系的建立,可通過提高認可機構的級別等措施對其進行約束,以增強對各種新的或未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控制,促進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深入查處。
參考資料:
1.《經濟法》,安迪·宣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張、、譚玲;《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版。
3.孔祥俊著:《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
4.邱本:《市場競爭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