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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多方協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力量,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協同聯動,創新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采取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研發後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給予支持:

(壹)能夠促進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

(二)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三)能夠提高生態修復、水汙染防治、電磁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能力和防災減災能力,促進綠色技術發展的;

(四)能夠促進面向南亞東南亞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

(五)能夠促進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或者鄉村振興的;

(六)能夠改善民生和促進健康雲南建設的;

(七)能夠促進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實施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可以轉化的基礎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內容和依據。第十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匯集、存儲、開放***享科技成果信息,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第十壹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臺,制定政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交易。

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開展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究開發平臺和機構建設,提供***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

鼓勵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便利。以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買、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提供***享服務。第十三條 科技、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支持企業與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教學科研基地,***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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