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專利促進與保護活動包括: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其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開展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經費,建立完善專利管理工作的體制和機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科技、商務、農業、林業、教育、海關、公安、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制度,開展知識產權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加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八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用於下列事項:
(壹)專利申請和維持資助;
(二)專利培育和實施運用;
(三)專利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
(四)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
(五)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六)專利中介服務事業發展;
(七)專利促進與保護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和專利侵權風險等情形的發生。第十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專利信息服務、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獎勵工作機制,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現代生物、光電子、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重點產業核心技術專利的創造與運用。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在其立項、實施、考核、驗收、獎勵中應當將專利權作為重要指標。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督促並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5%,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壹次性支付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於2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