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授予發明專利權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會對發明專利進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
初步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在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之後、公布之前的壹個必要程序。其目的是使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格式符合專利法的要求,在實質內容上也不會使申請人或公眾對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和主題產生誤解。
具體審查內容可以參考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壹)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實質審查
根據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主要依據申請人的實質審查請求啟動。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壹)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的。”
綜上所述。如果壹件發明專利經過上述審查之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就會做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在辦理壹些手續之後就可以獲得發明專利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