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扣除標準及政策依據
1、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100%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標準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8%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該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4、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5、研發費用支出加計扣除比例:75%
按照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政策依據:《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6、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7、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低原則)。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比例:15%、30%
壹般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壹條
9、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3年內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壹條
10、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即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第壹條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壹)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二)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11、企業責任保險支出扣除比例100%。
企業責任保險支出是指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商業保險不允許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12、黨組織工作經費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