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確定本納稅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