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
1.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夥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夥食補助等)。
案例:假設2014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10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福利費為16萬元,問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福利費準予扣除數是多少?納稅調整是否變化,如何變化?
答案分析:準予以扣除福利費金額100萬×14%=14萬不予扣除調增金額16萬-14萬元=2萬元
擴展資料: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應付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