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單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
2、分公司的財務結果需並入總公司統壹處理;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利潤或虧損進行匯總,壹並計算企業所得稅;
4、分公司盈利時,總公司需繳納相應稅款;分公司虧損時,可抵減總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5、分公司的稅務處理需由總公司統壹管理和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基礎:
1、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的年度利潤來計算的;
2、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扣除非經營性損失、捐贈支出等;
3、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通常是固定的,但某些特定行業或項目可能享受稅率優惠;
4、企業需要根據稅法規定的方法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以及期間費用的扣除;
5、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還可以申請壹定的稅收抵免,如抵免境外所得稅等。
綜上所述,由於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財務成果必須並入總公司統壹處理,無論盈利還是虧損,總公司都需對分公司的利潤或虧損進行匯總,壹並計算企業所得稅,並由總公司統壹管理和申報稅務,分公司本身不能獨立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