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二)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65,438+04%的與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有關的三項費用,準予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工會經費,允許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三)社保繳費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四)保險費用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允許參加財產保險的企業按規定扣除已繳納的保險費。(5)允許扣除付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五)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六)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投資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八)租賃費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租賃期限統壹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對於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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