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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9)加計扣除

為了鼓勵企業創新和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所得稅上設計了壹個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研發費加計扣除

按《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加計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018年為了鼓勵企業發展,政府開展了大規模的減稅降費活動。《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及《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號)提高了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比例。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開展研發的費用,在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基礎上,加計75%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021年和2022年又分別下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6號)兩個文件,將制造業企業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攤銷比例提高到200%。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薪金的加計扣除

按《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要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薪金100%加計扣除的政策,還需滿足與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的勞務合同以及安置殘疾人實際上崗,為殘疾人**三險壹金,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人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且有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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