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年度
納稅年度為公歷1至1。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納稅申報:
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分損益,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有困難的,可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但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企業所得稅采取分期(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
2.納稅人應當按照納稅期的實際人數預繳所得稅。按照實際人數預繳所得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者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分期繳納所得稅。預付方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綜上所述,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