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名辦稅的業務範圍
目前,在Xi安國稅部門辦理發票領取事項,實行實名辦稅。後續Xi市國稅局、Xi地稅局將逐步擴大實名辦稅的業務覆蓋面。
二、實名制稅務人員的範圍
指納稅人的稅務代理人,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所有者)、財務人員、稅務代理人(含發票經辦人員)、稅務代理人及其他被授權辦理涉稅業務的人員。
三。身份信息的收集和確認
(1)2065 438年8月1日起,納稅人在國稅機關首次辦理發票領取前,國稅機關先分別采集、核實、確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和其他納稅人的身份信息。
(2)自2006年8月1日起,非首次辦理發票征收的納稅人,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及其他征收人員應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在當地稅務機關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工作。自2017年2月1日起,國稅機關只受理已完成納稅人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的發票采集申請。
(3)納稅人臨時變更的,被授權人應在辦理發票領用前,憑原身份證和稅務授權委托書完成身份信息的領用。
(4)接收發票的前置程序
2016年8月1日起,納稅人辦理發票領取業務時,其代征人員必須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在國稅機關辦稅窗口,通過身份證識別器驗證證明的真實性,並與國稅機關數據庫中留存的身份信息進行比對。身份確認壹致後,才能辦理發票領用的後續業務。
四。其他事項
(1)采集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件信息、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身份信息時,下列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1.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 .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外國公民護照。
(二)稅務機關在采集身份信息時,稅務人員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1.納稅人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所有人的,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2.納稅人為財務負責人、納稅人或其他授權人員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納稅委托書原件。
3.稅務代理人是稅務代理人的,須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3)納稅人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稅務機關采集、核實、確認納稅人身份信息時,納稅人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並予以配合。
稅務人員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未按照本公告有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應當暫停為其開具發票。
(5)納稅人只需在Xi安稅務機關采集壹次身份信息,即可在Xi安國稅局、Xi安地稅局各級稅務機關進行實名辦稅。
(六)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領用事項時,應簽訂納稅承諾書。
(七)Xi市國家稅務局、Xi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納稅人身份信息,並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五、本公告自201年8月0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