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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納稅調整項目清單的幾個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稅法的意思是發生額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但兩個條件都要考慮。

舉例說明對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設銷售收入為2億元,如果當年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

20000×5‰=100,80×60% = 48100 & gt;稅前扣除4848萬元。

2.如果當年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20000×5‰=100,200×60%=120,100 & lt;120,只能稅前扣除1萬元。

管理費用:

辦公用品和交通費用實際收取,沒有稅前扣除標準。

管理費用的核算標準可以據實收取。

稅法對管理費用中包含的部分項目的稅前費用進行了限制:

1.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04%,不得在稅前扣除。

5.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7.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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