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收藏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第三,所需信息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資企業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1-65438+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年度審計報告(年審)、年度所得稅驗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65438+2月)和增值稅申報表(1-65438+2月)復印件(蓋章)。
5.1月和1月電子稅票(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蓋章)(4個季度)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和會計憑證
企業所得稅需要註意什麽?
1.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最後壹個預繳期的稅款,不得延期到匯算清繳時申報預繳。
2.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予以批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納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匯算清繳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綜上所述,建議稅收征管更加細化,執法更加嚴格,加強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的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